上半年 ,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和市局有力指导下,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依法监管,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持良好态势。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狠抓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源头安全监管。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法律条款准确运用到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边学边做,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丰富业务知识。
努力构建安全、放心、规范的食品消费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食品安全工作总结篇1 现就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监管网络初步建立。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网络,积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网络队伍。
食品药品安全 工作报告 1 2020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食药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乡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紧紧围绕以保证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出发点,有组织、有步骤地深入开展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工作,积极营造放心消费,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1 加强领导,健全网络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安全责任网络,确保街道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办事处积极成立药品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居委、街道安监办、街道卫生院等单位为成员,构建了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网络队伍。
【篇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20xx年我院共向药监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8例、药械不良反应1例、药物滥用50例。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2 某零售药店一贯能坚持执行《药品管理法》、GSP及实施细则要求,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第依法经营的原则。
药店药品自查报告1 药店概况 我店成立于20xx年xx月,位于xx,营业面积xx平方米。药店现有职工xx人,其中xx药师人,药士xx人,药学学历xx人。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共xx个品种,年销售总额xx万元,拥有固定资产xx万元。
药品安全自查报告2 根据市卫生局市药监局“放心药房”专项检查通知及检查标准,我院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并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我院成立了专门的药事管理小组,组成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制定了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规定,新药临床使用有申请。
【篇一】医院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我院立即进行医疗质量大检查并作出如下总结: 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严格按照流程和诊治指南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药品质量自查报告范文一: 根据()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院组织人员认真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管理组织健全,成立以分管药品副院长为组长,药剂科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职能职责明确。
1、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血液制品、疫苗制品的委托生产情况: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不得委托生产。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5、药品GMP认证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报批手续与一般考古发掘相同,”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发展和医药商品的流通,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繁育和合理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植物药材采集与培育相结合,动物药材猎捕与饲养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