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因此,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准确地说,保修责任是施工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一项保修义务。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分包项目就是总体工程项目由几个承包商联合承包,每个承包商分别承包一个单项工程或者几个相关的单项工程项目。这些承包商只负资承担的分包项目部分。转包项目就是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公司将其中一个或几个有关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国家的承包商。
法律分析:转包与分包有什么区别. 转包就是将自己承接的整个工程全部包给其他主体。分包就是将整个工程分成几个部分分别包给其他主体。
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主体发生了变更,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A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版)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违反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内容的处罚标准一般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标准进行处罚,一般是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会接受刑事处罚。
【答案】:B、E 教材P65页 本题考查的是注销建造师注册的情形。---P7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一年。所以A错。P71,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所以C错。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3、建筑工程中门窗的质保期为2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一个相对简单的区分二者的着眼点就在于时间的长短。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的知识其实并不多,大家主要可以这三点了解,希望以上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6、”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根据201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勘察设计的原则、要求、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