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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2 浏览次数:3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介绍?

具体内容如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监督管理 (3)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有: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目的在于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7)监督管理(8)罚则(9)附则九部分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工程保修期是多久

1、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2、在我国房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要求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5、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监督和管理措施。首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着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责任,他们需建立和完善追溯体系,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并确保监督人员经过合格考核。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规定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八章规定了一系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肢解发包项目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1%;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

5、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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